編者按
 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戰略決策,提出“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”的宏偉奮鬥目標,法治中國建設由此揭開了新的篇章。學習宣傳、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,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首要政治任務。本報今起推出“法治中國·濟南行動”專欄,介紹我市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在法治建設方面的亮點舉措,報道專家、市民對依法治國的感悟期盼,推動法治建設取得新的更大成績。
  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加快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作出了具體部署。那麼,在法學專家看來,全會都有哪些亮點表述,透露了什麼樣的信號,對“依法治國”又有著什麼樣的期待?記者進行了採訪。
  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
  “兩位一體”
  長期以來,一些人持有這樣的錯誤觀點:一提法治,就是否定黨的領導;一提黨的領導,就是否定法治。專家表示,這其實是對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關係的錯誤認識。
  “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法治相一致,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、加快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最根本的保證。”法學專家、山東大學學術研究部副部長、博士生導師肖金明指出,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,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之義。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,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,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“兩位一體”。
  “其中,‘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’是全會一個新的判斷。”肖金明說,依法治國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,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,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。執政黨能否依照憲法法律規定實現對國家事務的領導,已經成為評價我國政治制度最關鍵的指標。
   科學確定政府職能列明權力清單
   十八屆四中全會將“深入推進依法行政,加快建設法治政府”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任務之一。究竟什麼樣的政府是法治政府?
  濟南大學法學院院長、教授楊士林認為,法治政府首先應當是權力有限的政府,“法無授權不得為”。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,經濟發展的動力和活力來自於市場,而非政府的微觀管理。“多年來,雖然我們進行了政府職能轉變、機構改革,但是整體而言,仍然沒有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,政府管了很多不該管、也管不好的事情;政府權限過大仍然是我國法治政府建設的最大障礙。為此,法治政府建設,一定要明確政府的權力邊界,合理、科學地確定政府職能,明確其權力範圍,列明權力清單,向社會公示,接受監督。”他認為,公報中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,推進機構、職能、權限、程序、責任法定化,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”的表述,正體現了政府在這方面的決心。
  楊士林表示,法治政府還應當是民主決策的政府,特別是政府的重大決策更應當呼應和順應民意,符合法律的程序要求。“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,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”的表述,正是針對或多或少地存在的“政績工程”、“形象工程”問題,有效追究違法決策的責任,才能杜絕“拍腦袋”決策,從而確保民主決策、合法決策。
  同時,法治政府應當是積極有為的政府。楊士林說,全會提出“加大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,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”,具體地說,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,保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,特別是在食品安全、環境保護、勞動與社會保障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執法領域,應當加大執法力度,從嚴執法,執法不留死角。為確保嚴格執法,避免執法的隨意性,應當明確行政裁量的標準,避免或減少腐敗現象。
  山東社會科學院法治研究中心主任、研究員於向陽則認為,建設法治政府是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的重要內容,全會對法治政府的表述具有新意:這就是要加快建設職能科學、權責法定、執法嚴明、公開公正、廉潔高效、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。他認為,公報從六個方面對法治政府的內涵進行概括,可謂邏輯嚴謹、結構規範。譬如職能科學,既是對全能政府的否定,又要求對政府應有職能科學界定,這為政府轉變職能指明瞭方向。
  首次強調司法不公的致命破壞作用
 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。在這方面,全會提出了“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,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、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、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”、“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”、“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,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,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”、“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”等表述。
  於向陽認為,這次全會不僅講了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,而且強調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。“對後一個方面的表述,我們黨以前的文獻中沒有出現過。”他說,“為什麼要強調司法不公的致命破壞作用?我記得一位哲人曾說過,一次違法行為,只是污染了河流,而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則是污染了水源。可見司法不公的殺傷力有多大。”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很多,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、插手具體案件是重要原因之一。於向陽認為,為解決這個問題,全會從兩個方面給予了回答。一是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、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紀錄、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,讓個別領導不敢干預司法、插手具體案件。二是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。過去遇到領導干預、插手具體案件的情況,司法人員堅持依法辦案往往受到不公正待遇,兩個“建立”為公正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。(本報記者 劉曉群)
  (原標題: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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